《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部分条款要点介绍(美国)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详细地规定了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办法。现将部分条款要点介绍如下:
(一)首席信息官制度
在联邦预算与管理局(联邦预算与管理局为直属美国总统的两个最重要的联邦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另一为白宫办公厅)下设立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
美国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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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咨商国会参议院并取得同意后,由美国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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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经确认的,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具有在管理及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应从与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教育、工作经验以及专业活动等多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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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信息官为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负责人。
美国首席信息官由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局长直接领导,是该局长有关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首席顾问。美国首席信息官的权责由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局长决定、指导和控制。
美国首席信息官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实施各个方面的信息资源管理,包括评审和审批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计划。
根据美国首席信息官的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应在可能范围内向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提供人员、服务及设备以协助首席信息官履行其职责。
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内均应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首席信息官一般由该部门第一副手担任,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任命。部门首席信息官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
(二)联邦信息委员会
在联邦政府设立“联邦信息委员会(Federal
Information Council)”。
该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组成。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局长为联邦信息委员会主席。美国首席信息官为委员会执行主任,并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联邦信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听取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关于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的建议和意见。
(2)向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局长提出与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政策与实践的建议。
(3)决定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
(4)协助美国首席信息官制定和执行政府战略信息资源管理的有关计划。
(5)协调联邦政府以及跨部门的信息系统工程计划和项目。
(6)协调政府部门共用信息基础设施的计划和实施,如通讯、政府电子邮件、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以及数据共享等等。
(7)在各政府部门着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前,评估该部门现有的业务流程及行政管理过程,并辨识改进和优化政府业务流的机会和可能性。
(8)对各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9)就各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向美国首席信息官提出改进意见和开展试点项目的建议。
(10)就联邦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共享信息资源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1)在与信息有关的国际活动中确保美国的利益,包括协调美国参加国际信息组织的活动。
在联邦信息委员会下设立“联邦软件评审委员会(Federal
Software Review Council)”。此外,还可根据情况设立跨部门的功能小组。
在国会设立“信息联合委员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四位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对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议,并对与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三)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管理
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按预算分为五级:
(1)不超过500万美元
(2)介于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之间
(3)介于25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之间
(4)超过1亿美元
(5)高风险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应就这五类项目分别制定项目规范和审批程序。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必须先向国会提出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必须由本部门的总督察长或第三方独立地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信息工程项目,当项目支出已超过总预算的百分之五十,项目的完成情况却小于预定目标的百分之五十,而且,项目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该项目应立即终止执行。
对于任何信息工程项目,当项目支出已超过总预算的百分之十以上,项目的完成情况却小于预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而且,项目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百分之十以上时,该项目应立即终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