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人类需要的信息社会

——民间团体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宣言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民间团体全体会议 2003128日 日内瓦)

我们,来自各大洲、具有不同文化背景、拥有各种观点、经历与专长的男人和女人,作为新兴的全球民间社会的各方成员,认为,民间团体的参与对于首次召开的联合国关于信息和通信问题的峰会(即,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而言至关重要。我们利用两年的时间参与此进程,为提出以人为本、包容、公平的信息通信社会的构思做出了努力。

我们作为民间团体的实体,在会上会下参与工作,积极投入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从而共享看法,形成共同立场,并一同构画信息通信社会的远景。

时至此进程的这一阶段,即,200312月于日内瓦召开的峰会第一阶段会议时,我们的声音和我们共同表达的普遍关注在峰会的文件中未能得到适当的反映。我们建议将本文件作为峰会正式成果的一部分。我们深信,通过男人和女人、各个社区和人民的努力和奋斗,理想终会变成现实。我们藉此向各位呈上我们的构想,抛砖引玉,邀请各位积极参与这一对话,联手建设我们共同的未来。

1.理想社会

我们构想的信息通信社会以人为本。各个民族和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必须加以提倡、得到尊重、受到保护和确认。因此,我们的首要关注就是填平存在于不同发展水平之间、富裕充足和极端贫困之间的不可原谅的鸿沟。

我们致力于建设以人为本、包容和公平的信息通信社会。在这些社会中,人人可以自由地创造、获取、利用、分享和传播信息和知识,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被赋予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充分发挥潜力。这些社会建立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公正的原则以及人们充分参与和获得能力的基础之上,因而这些社会能真正面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要发展挑战。这些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民主和男女平等的目标,以期实现一个更为和平、公正、平等、因而更可持续的世界。这个世界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揭示的原则为前提。

我们渴望建设信息通信社会,在这些社会中,发展以基本人权为框架,努力实现资源更公平的分配,以不滥用和环境上可持续的方法消除贫困。为此,我们相信,技术可以是基本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从而认识到,弥合数字鸿沟仅仅是在实现全民发展的道路上迈出的一步。我们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ICTs)拥有巨大潜力,可被用于征服饥荒、自然灾害和诸如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新的大面积流行疾病以及武器扩散,等等。

我们重申,交流是一个基本的社会过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人人随时随地均应有机会参与交流过程,任何人都不得排除在福祉之外。这意味着每个人必须能获取通信手段,必须能行使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持有意见的权利,以及不受疆界限制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权利。同样,必须维护隐私权、公共信息获取权、公共知识域接入权以及许多与信息通信过程特别相关的其他普遍人权。与获取一样,所有这样权利和自由均应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载入,并根据适当技术要求加以施行,以确保所有人的权利得到积极的保护。

建设此类社会意味着作为公民的个人,其组织与社区,均应参与塑造框架、制定政策和管理机制,参与决策。这意味着创造一种赋予能力的环境,使男女老少都能积极参与、介入其中,确保各种社会群体和语言群体、不同的文化与民族以及城乡人口均能毫无例外地参与。此外,政府应能够继续提供和推进公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并应建立向公民负责的问责制作为公共政策支柱,以确保信息通信社会的模式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我们认识到,就社会影响而言,没有中立的技术,因此,所谓“技术中立”的决策过程纯属谬论。在采用新技术时,从设计构思到部署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关键在于慎重地做出社会和技术取舍。在设计过程后期发现的信息通信系统在社会和技术方面的消极影响通常极难纠正,因此可带来持久的危害。在我们展望的信息通信社会中,技术设计是由终端用户参与的设计,这样可预防或大力减少技术的负面影响。

在我们展望的社会中,人类知识、创造力、合作与团结被视为核心要素;基于合作的个人创造力和集体创新均得到大力提倡。在这些社会中,知识、信息通信资源得到承认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加以保护;在这些社会中,在没有歧视、暴力和仇恨的环境下,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以及不同文化间的对话得到保护和鼓励。

我们认识到,信息、知识和通信手段以人类从未梦想过的方式提供;但是,我们也认识到,不能获取参与公共领域所必须的通信手段、信息以及技能仍是目前的主要障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信息和知识被日益转化为私有资源,可以被控制和买卖,如同它们仅是普通的商品,而不是社会组织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一样。我们认识到,这是信息通信社会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寻求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已势在必行。

我们深信,有了调动人类知识财富的充分政治意愿和适当的资源,人类定能实现、甚至超越《千年宣言》的目标。作为民间团体组织,我们承担起实现这一目标、使理想化为现实过程中的责任。

2.核心原则和挑战

欲实现这一理想,至关重要的是信息通信社会的发展应建立在核心原则之上,这些核心原则应反映出对所面临的挑战的充分认识和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这包括对解决性别平等问题以及对性别平等、无歧视和赋予妇女能力的基本承诺的必要性的充分认识,同时认识到,这些内容对于信息通信社会的公平、以人为本的发展而言是不可谈判且必不可少的前提。这种承诺意味着自觉地纠正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中交叉的不平等权利关系的影响,这种不平等表现为存在于男女之间以及存在于社会各阶级、民族、年龄、宗教、种族、地理位置和发展状况之间的在获取、选择、机遇、参与、地位和对资源控制方面的差异。

下列内容为主要的关注领域。我们承认并维护下列原则;同时我们确定了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的若干优先领域。

2.1 社会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正义范畴内,人的发展意味着能够满足个人和社区需要、使他们获得能力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和生存环境条件。尽管人类在知识和技术方面已取得巨大进展,然而大多数人民仍生活在令人震惊的状况之中。

在信息通信社会里,只有考虑到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地缘政治和历史上的不公正,才能伸张社会正义。当今全球动态的特点是由相互关联的全球经济自由化、文化全球化、日渐嚣张的军国主义、原教旨主义的抬头、种族主义以及中止和侵犯基本人权等造成的紧张态势。

信息通信技术的不平等分布以及绝大多数世界人口不能获取信息的状况通常被人们称为数字鸿沟。事实上,这反映出现有社会差距格局方面新出现的非对称现象。这种非对称现象包括南北差异、贫富差异、男女差异,城乡人口差异以及可获取和不能获取信息的差异。这种不平等不仅存在于不同文化之间,同时也存在于同一国界之内。国际社会必须齐心合力,支持各国在弥合国内数字鸿沟方面所分别采取的行动。

欲想纠正各种非主流和弱势群体与社区所面对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排斥和孤立,仅考虑技术部署是远远不够的。如欲使他们充分参与信息通信社会,我们就必须从根木上杜绝那种纯粹靠赢利和市场趋动来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发展的努力。需要采取自觉、有目标的行动,以确保新的信息通信技术的部署不再深化现有的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垄断的负面趋势。相反,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应有利于促进全世界各族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为改变发展格局做出贡献。

在做出技术决定时,应着眼于满足人们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应以公司致富或政府的不民主控制为目的。因此,必须与包括个人终端用户、工程师和科学家在内的民间社会联手做出设计和采用技术的根本性决定。尤其是涉及到基于社区的技术时,必须采用社区信息科技人员的研究和实践,以便在设计过程适当针对各社区的特点与要求。

2.l.1 消除贫困

消除贫困必须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议程中的优先重点。不向现有的不平等提出挑战就无法获得拥有新的信息通信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们能够在各方对话中贡献其经验和知识。挑战贫困不能局限于制定‘发展议程’。它要求一种根本的承诺,审查现行框架,改善当地对与其相关内容信息的获取,改进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技能培训,分配重要的财务和其他资源。另外,由于志愿人员在最基层工作,因而他们在社会包容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社会和数字团结相关的财务资源需要通过社会各行各业透明地管理的、现有的和新的财务机制提供。需要根据对公平发展的不利影响审查某些框架,其中包括承认和制约垄断知识和信息的现行安排,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和涉贸知识产权问题(TRIPS)协议的运作。

2.1.2 全球公民

信息通信社会具有促成和帮助释放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大量财力、技术、人力和道义资源的潜力。只有当全世界各族人民形成一种对本星球的命运和对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安康的深切责任感时,这些资源才能充分释放出来。在此方面,有必要培养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球意识和世界公民感。因为人类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人类的每个成员一经出世,就托付给了这个整体,而只有通过积极行使和援用国际人权标准才能确保每个成员所具有的同等重要性和所享受的最佳服务。

2.1.3 性别公正

公平、开放和包容的信息通信社会必须建立在性别公正的基础上,并应特别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所含的性别平等、不歧视和赋予妇女权力等原则的解释为指针。各种行动不仅须体现强有力的承诺,还须展示对以交叉手段纠正来自社会各层次的不平等权力关系所造成的歧视的高度认识。必须为妇女制定积极的政策和跨部门的计划,使其成为改变拥有、设计、使用和适应信息通信技术的积极和主要的力量。为了在女童和妇女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不断赋予她们能力,使其成为社会的建设者和领导人才,需要推进有针对性的性别教育计划,营造适宜的学习环境。因此,通过广泛、综合的国家监测和评估系统进行性别分析、制定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指标以衡量性别平等极为重要。

2.1.4 青年的重要性

我们亦认识到,青年是未来的劳动大军,是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创造者和率先采用者。因此,必须赋予他们能力,使他们成为学习者、开拓者、贡献者、企业家和决策人。我们必须特别注重尚未能充分受惠于信息通信社会所带来的机遇的青年。我们必须特别设法帮助处境不利的青年,赋予他们能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青年。我们必须努力寻求为女童和年青妇女提供平等机遇,同时,我们必须更为努力地宣传她们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具体需要和潜力。在信息通信技术行业里青年工人所面临的诸如低工资、不良工作条件,缺乏工作稳定性和缺乏集体代表性等问题亦应得到处理。青年是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使用者,他们最易在使用中受到健康危害的影响。因此,我们仅致力于开发和使用那些能保障所有儿童的安康、保护儿童、有利于儿童和谐成长的信息通信技术。

2.1.5 信息获取和通信手段

信息获取和通信手段作为公共的和全球共享的内容,应为参与式的、普遍、包容和民主的。应从南北鸿沟以及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内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的角度考虑获取不平等的问题。需要克服的是经济、教育、技术、政治、社会、民族和年龄等方面的障碍,而性别方面的不平等则与所有这些息息相关,需要具体对待。

必须确保人的发展所必需的信息的普遍获取。必须使不同社会处境下的所有人均可使用基础设施和获得最适当形式的信息通信技术,必须鼓励这些技术的社会贡献。这意味着针对诸如原住民、移居群体和移民等不同社会群体所面临的各种现实,提倡寻求当地的或特定的解决方案。传统媒体和基于社区的信息通信举措在这些方面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效地使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亦很重要。必须加强所有信息通信社会的管制和立法框架,以支持广泛地分享技术、信息和知识,并在尊重人权和自由的条件下,促进社区控制。

利益相关方的具体需求,包括残疾人的需求,均必须在开发信息通信技术时加以考虑。最宜在设计、开发和生产初期考虑信息通信技术的获取和包容性问题,从而使信息通信社会成为全民的社会,且代价最低。

就难民、因战争而流离失所的人们、寻求避难者等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对于他们来说,信息的获取、传送和接收是极为重大的挑战。这些群体必须获得通信手段,才能捍卫和宣传自己的权利,以便按照国际法提出合法要求。

2.1.6 卫生信息获取

通过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解决方案,可以推动和改进传送与生命相关的精神和身体健康信息。不能获取信息和通信已被确定为导致世界上公众精神和身体卫生危机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家建议,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提供社区层次的接入点,以获取精神和身体卫生信息,这是解决精神和身体卫生保健危机的一个重要起点。但是,这种接入点应支持多于单向的信息流(如从专家到社区或病人)。必须允许各社区参与选择和创建他们认为有用和必要的信息流,为全民着想,解决精神和身体卫生保健的预防、治疗和推广问题。医疗信息的公开获取至关重要,有利于医护人员获取已知的科学资料。

2.1.7 基本读写能力

读写能力和教育的自由普遍接受是一项重要原则。知识社会需要了解情况且受过教育的公民。能力建设需包括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媒体和信息的技能,而积极参与的公民所需的技能包括发现、评价、使用和创造信息和技术的能力。应优先考虑那些本地的、横向的、针对性别的以及社会驱动的和传播知识的途径。应鼓励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的结合,鼓励开放式获取知识和信息。现实的和虚拟的图书馆均可发挥重要作用,可确保人人都能获取知识和信息。需在国际和多边层面对知识和文化公用域加以保护。以人为本的信息技术有助于消除疾病和流行病,有助于实现人人有饭吃、有屋住,享受自由与和平。

文化水平、教育和研究是信息、通信和知识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教育通过培养有文化的公民和有技能的劳动大军促进民主建设。但只有拥有多元研究的获取手段和成果的见多识广、受过教育的公民才能充分参与知识社会,并为其做出有效贡献。

需要迫切注意,信息通信技术在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区域性、各国和国际性语言的文盲问题上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在信息通信社会里,扫盲、普及教育和研究工作必须包括一个重点,即,考虑到有身体障碍者的需要,并必须推进克服这些障碍的各种手段(如语音识别,电子学习,开放大学培训等)。

2.1.8 开发可持续的、基于社区的信息通信技术解决方案

为使社区和个人充分享受信息通信社会的福祉,信息通信技术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环境可持续的原则。技术解决方案也必须是可持续的,这样社区才能够支持其使用和演变。

设备的重新利用必须符合环境标准。进行技术的生产时所消耗的能源和自然资源不得超过可持续的程度。

制定具体的提案和政策以提高资源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至关重要。这关系到“非物质化”(如减少使用纸张)和减少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废物;延长硬件的可使用寿命;改善再生条件;确保废弃信息通信技术硬件和零件得到安全处理;并鼓励开发有毒的信息通信技术部件的替代品。这还意味着高度重视创造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以解决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基本需要。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信息和通信的传播,包括无线电和电视。由于非洲的直接太阳辐射极强,因而特别可以从太阳能中受益。通过调动区域性协同力量,辅以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合作,在今后的十年里,非洲可在这一战略领域大有作为。

各个社区必须有能力直接参与开发和维持能解决各自问题的、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解决方案。为了使各社区创立和持续其采用信息通信技术的解决方案,必须赋予它们能力,发展各自的生产力,控制信息社会中的生产手段。这必须包括通过民主进程、充分参与开发和维持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项目的权利,其中包括经济、文化、环境和其他问题的决策。信息通信技术应作为创建真正和可持续的工作源的工具加以利用,从而提供新的劳动机遇。

为了使社区和个人能创造经济上和技术上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他们必须有权使用免费软件。这样的软件更能承担得起,而且人们还可以参与其开发和维护。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应坚持采用用于硬件、软件和过程的国际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应为开放的、可自由执行的、公共存档的、可互操作的、非歧视性的和需求驱动的。

支持、采用传统和新型媒体与通信技术的基于社区的通信甚为重要。有必要发展和培植社区信息科学分支,在信息通信技术的设计、开发、配置和运行以及当地内容制作方面重点研究社区具体特点和需要。

2.1.9 战乱状况下

我们认识到,在战乱状况下,包括战后的和平建设中,媒体的使用都存在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因此,我们坚持记者和全民利用任何媒介收集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在战乱情况下这些权利尤其应受到尊重。这些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侵犯,但在战争、暴力冲突和非暴力示威时,维护这些权利更为重要。

我们尤为关注的是“信息战”的技术和方法的部署,其中包括在战乱状态下,蓄意干扰、封锁或摧毁民用信息系统;使用“随军”记者同时以非随军记者为目标;利用媒体和通信系统煽动仇恨和种族灭绝;这些行动的后台可为政府、私人或非政府的军队、警察或其他保安力量,而战乱可发生在国际上或国内。

战乱状况下的信息干预应受到国际法的制约,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应鼓励在将来拟定一项反对信息战的公约,以解决这些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不仅应限制战乱状况下的信息战和对媒体的控制,而且还应积极倡导将媒体和通信用于和平。为此,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削减用于军用通信技术的公共补贴,相反,将资金直接投入用于和平目的通信工具和应用的开发。

2.2 人权的中心地位

信息通信社会应建立在人权和人类尊严的基础上。这个社会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必须体现所有人权——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关性和相互依赖性,包括发展权和语言权。这意味着各种权利的充分结合、具体应用和施行、以及人权在民主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中心地位。信息通信社会必须是包容性的,这样,所有的人才可毫无区别地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不歧视和多样性的原则必须纳入信息通信技术的所有规则、政策和计划中。

2.2.1 言论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具有头等特殊重要性,因为它是基于人权的信息通信社会的基本条件。根据第19条,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有不受疆界限制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权利。这意味着思想的自由流通,信息源和媒体的多元化,新闻自由以及获取信息和分享知识工具的提供。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必须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通过自我调节和行为守则来约束。不得有事前审查、不得对通信过程参与者进行专断控制或限制,不得对信息内容、传递与传播进行限制。信息源和媒体的多元化必须受到保护和推进。

2.2.2 隐私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揭示的隐私权对于民事、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中自我确定的人的发展至关重要。隐私权在信息通信社会中面对新的挑战,必须在公共场所、联机状态、脱机状态、寓所和工作场所得到保护。每个人必须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和以何种方式接收信息并与他人交流。必须确保每个人匿名通信的可能性。私营部门和政府对私人数据的权力增加了滥用的风险,包括监视和监测。在民主国家里,此类活动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而且必须有人对此负责。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和公布,无论由谁进行,均应由所涉及个人加以控制并由其做出决定。

2.2.3 参与公共事务权

在民主社会里,政府的良好治理和公正意味着开放、透明、负责、参与性和遵循法治。在实施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时需要尊重这些原则。应加强公众对政府制作和持有的信息的获取,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并以公众可以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这亦应适用于各公司开展的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活动的资料的获取,尤其是在政府尚未公布此类信息的情况下。

2.2.4 工人的权利

信息通信技术逐渐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在制造设备和软件的过程中,在所有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工作场所,以尊重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如,通过三万社会对话),创造公平、稳定、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至关重要。信息通信技术应当用于宣传、尊重和实施人权标准和国际劳工标准。在工作场所,必须尊重人权,如隐私权、言论自由权、语言权、在线工人成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自由活动的权利等,包括与雇员交流的权利。

2.2.5 原住民的权利

信息通信社会演进的基础必须是,承认原住民的权利及各国际公约中所列举的他们的特殊性,对此予以尊重并加以宣传。原住民享有保护、保存和加强其语言、文化与特性的基本权利。信息通信技术应当用于支持和提倡多样性,支持和提倡原住民从自己的文化、知识和所谓自然资源中充分而且优先获益的权利和手段。

2.2.6 妇女的权利

为了实现妇女在信息通信社会中的权利,正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第四屈世界妇女大会)中所规定的权利,关键在于承认和解决妇女所面对的差别、不平等和不利地位。这意味着在考虑到男女差异的同时,如何将这些差异变成不同层次的信息通信技术的获取、机遇、参与和使用。必须确保能有政策、法律干预和计划有意识地解决这些差异问题。为了确保有效的妇女平等,并从而使妇女有充分能力要求和行使自己的人权,有必要在分析时采取实际的平等的方法,将其贯穿于信息通信技术政策和计划的内容之中。这种方法意味着,提倡妇女权利的行动必须能改变男女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妇女不仅需要机遇平等,还需要获取机遇方面的平等和充分利用此类机遇的能力。

2.2.7 儿童的权利

信息通信社会必须尊重和提倡《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原则。每个儿童都有权度过幸福的童年并享有《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所有人、民间团体、私营部门和各国政府均应致力于维护儿童在信息通信社会中的权利。

2.2.8 残疾人的权利

在具有包容性的信息通信社会里,各个层次的公共政策、法律和规则均应确保残疾人,享有充分、平等地获取信息和通信的权利。无论其残疾类型和程度如何。为实现此目标,必须在建设和培育信息通信社会的全过程中,认真提倡和支持一种通用设计的原则并采用协助性技术。在信息通信社会里,必须允许残疾人及其组织充分地、和非残疾人一样地参与。

2.2.9 规则与法治

国家的规则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遵循法治。信息通信社会决不能因政府的行为或失职或在政府管辖下的非政府行为者的行为或失职造成任何歧视或人权的剥夺。对信息通信技术使用的限制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合法目标,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按此目标行事,这对民主社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2.3 文化、知识与公用域

种类繁多的文化和语言丰富了信息通信社会,这些文化和语言或是口头流传下来,或是利用各种媒体记录和流传下来。它们是对人类知识宝库的贡献。人类知识是全人类的遗产,是创造所有新知识的源泉。保护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媒体自由,保护和扩展全球知识公用域,这些如同多姿多彩的自然环境一样,对于信息通信社会至关重要。

2.3.1 文化和语言多样性

文化和语言多样性是以人为本的信息通信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每种文化都具有其尊严和价值,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基于信息和言论自由,基于人们自由地在当地、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这种参与包括文化内容的使用者和制作者的各种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传统的通信媒介在内,在持续和发展世界各种文化和语言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2.3.l.l 能力建设和教育

不仅应保护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而且还需培植。这意味着以自己的语言、随时以任何手段(包括传统媒介和新的信息通信技术)表达自己的能力。欲想成为信息通信社会的贡献者和创造者,不仅需要技术技能,还需要分辨能力和创造能力。媒体教育,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格伦沃尔德宣言》的意义上讲,必须在教育和培训计划中得到特别重视。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亦意味着平等获取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表达和传播手段。应将重点放在社区驱动的举措上。

2.3.1.2 语言

语言的多元性是有活力的信息通信社会的核心。可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跨越文化和语言的鸿沟,如果重点确定适当的话。过去,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往往是加大了不平等,如加强了以罗马字母为基础的语言(尤其是英文)的优势,使当地、区域和少数民族的语言退居非主流地位。在信息通信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克服障碍,解决语言和文化之间不平等的问题。

2.3.1.3 国际法与规则

按照现行的国际宣言和公约,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第27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9条和第27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3条和第15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和第6条,国际法律与法规应当加强文化、语言和媒体的多样性。国际贸易协定不仅应视文化(包括音像内容和服务)为商品,而且还应考虑到文化、语言和媒体多样性的需要。应加速《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达成一项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应对现有国际版权管理工具包括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加以审查,以确保它们能促进文化、语言和媒体的多样性并为人类知识发展做出贡献。

2.3.2 媒体

2.3.2.1 媒体的作用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是信息通信社会概念的核心。媒体是全球通信理想的必不可少的推动机制。媒体在制作、收集和散发多种内容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所有公民都包括其中,都可积极参加。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仍将继续是传播高质量信息的最有效工具。所有形式的媒体在数字时代均可为加强社会凝聚力和促进发展做出基本贡献。

19条是五个有关媒体自由和多元性的区域性宣言的基础,必须继续确定媒体在所有传递手段中的作用。这些案文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的一致赞同

不应允许因安全和其他考虑损及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应通过适当法律使媒体多元性和多样性得以确保,以避免媒体过度集中。

必须保护媒体专业人员和创作者的编辑独立性,制定新闻和其他媒体制作的专业和道德标准必须是媒体工作人员自身的责任。网上作者、记者和编辑应享有与其他媒体工作者同样的合同权利和社会保障。

公众服务广播在确保全民参与信息通信社会方面可以发挥具体而关键的作用。国家控制的媒体应转化为独立编辑的公共服务组织。

2.3.2.2 社区媒体

社区媒体,即独立、社区驱动且基于民间团体的媒体,在促进各信息通信社会的接入和全民参与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在最贫穷和最边缘化的社区尤为如此。社区媒体可以是信息、声音和对话能力的十分重要的推动者。保护和加强社区媒体的法律和管制框架极为重要,可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取信息和通信。

各国政府应确保社区媒体的法律框架的非歧视性,并通过透明和负责的机制公平划分频率。应确定放开广播许可证的目标,在目前尚不允许的地方允许社区广播运作。频谱规划和管制应确保有足够的频谱和信道容量和适当的技术标准,以利社区媒体在模拟和数字环境中都能得以发展。

应通过捐赠方民间团体伙伴关系设立一项社区媒体基金,资助和支持社区驱动媒体、信息和利用传统媒体和新信息通信技术的通信举措,包括资助一些最贫困社区、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和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的项目。应鼓励和帮助基于社区的媒体和通信中心将传统媒体技术(包括无线电和电视)与获取新信息通信技术相结合。

2.3.3 全球知识公用域

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丰富的知识公用域,对于可持续的信息社会而言、对于弥合数字鸿沟和对于为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技术有效利用的积极发展提供基础而言,至关重要。在信息社会里,贮存信息的新的数字形式意味着可以用创新的方法复制和传输信息,这些创新的手段向现行惯例和法律提出了挑战。知识生成的日益私有化威胁到研究成果的提供。一些人企图在不与本地知识的拥有者——社区——磋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商业方法开发传统的本地知识。

2.3.3.1 原住民的知识

原住民是其传统知识的守护者,有权保护和控制这种知识。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尚不足以保护原住民的文化和知识产权。

应保护传统知识不受申请专利的影响。原住民应能自由决定其遗产是否成为公用域的一部分。应由他们决定是否将其用于商用或其他方式的开发。

我们应特别注重采取措施,保护知识多样性,保护文化、知识和所谓原住民的自然资源,特别是植物和农业知识,不受商业利用和挪用。

我们敦促联合国按照《地球问题首脑会议》21世纪议程第26.4条,建立具体的法律框架,承认原住民的自决权利和对先辈领地拥有的权利,将此作为确保在信息通信社会中保护、保存和发展原住民的传统知识的必要前提。

2.3.3.2 版权、专利与商标

有限的知识垄断,亦称为知识产权,是从社会利益角度考虑而给予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与创新。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的基准是这些产权符合这一宗旨的程度。如今,人类绝大多数不能接入全球知识公用域,这种情况导致不平等的增加和对最贫穷的人民与社区的剥削。然而,近期的发展状况不是在扩大和加强全球域,而是在使信息日益局限于私人手中。专利延伸至软件(甚至延伸到想法),其后果是限制创新,强化垄断。患者得不到能拯救千百万人生命的药物,因为掌握专利的制药公司拒绝将其提供给付不起高昂价格的国家。专利期一延再延,几乎达到了无限期,且背离了原来的宗旨。

2.3.3.3 软件

软件为数字信息提供媒介和管制框架,而软件的获取则决定谁可以参与。平等地获取软件对于包容、赋能的数字信息通信社会而言至关重耍,而其中的关键是平台的多样化。

我们必须认识到软件在政治和管制方面对数字社会的影响,而且必须通过公共政策和专门计划提高对不同软件模式的效果和益处的认识。特别是免费软件,由于它可以自由地用于任何目的,因此对免费软件的研究、修改和再分布应加以宣传,使人了解它的独特的社会、教育、科学、政治和经济益处和提供的机遇。免费软件对发展中国家尤为有利,如,成本低、可赋予能力、刺激可持续的本地和区域性经济,较易适应当地文化和创造当地语言版本,更强的安全性,能力建设等等,都需加以认识、宣传和利用。各国政府应提倡免费软件在学校、高等院校和公共行政部门的使用。

联合国应开展一项对于承认和管理垄断知识和信息的现行安排对贫困和人权的影响的审查,包括对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和涉贸知识产权协议的运作进行审查。应努力确保有限的知识垄断促进创新,奖励首创,而不是将知识存于私人手中,直至失去其社会效益为止。

2.3.3.4 研究

私营部门对科学研究日益增多的参与导致专利和科学知识掌握在私人手中,而不是在公用域中提供;而且科学家与科学小组之间竞争的增加有时造成科学实践不足,相互保密,并将原可向所有人开放的发现列为专利。研究仍应继续建立在合作、开放和透明的基础上。

图书馆、科研中心、大学等公共机构应能将公共资助的活动成果放入公用域,从而为丰富文化和知识的共同利益做贡献。应通过公共政策、宣传和对计划的投资捍卫和扩展全球知识的公用域。应确保公共或慈善机构资助的工作进入公用域,而且应通过自由文件制作、公共图书馆及其他举措加强网上和非网上媒体信息的获取,例如开放性刊物、开放式档案馆等获得科学和其他公用域信息的手段。所有的科学数据(如,生物体基因组等)均应在开放性数据库中向所有人开放。

2.4 赋予能力的环境

2.4.1 道德范畴

信息通信社会关系到我们社会如何创造、共享和利用信息、文化产品和知识,而这些又推动着这些社会的演进。信息社会的价值基础必须建立在国际上达成的公约、宣言和宪章所包含的原则之上。

更具体地说,必须将平等、公平和开放地获取知识和信息资源——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确定为此类社会的基本原则。技术、财务和管制方面的考虑必须符合这些原则。

通信行业的公司和媒体的道德实践中透明与负责任的管理、讲求道德的商业和会计惯例与此密切相关。在此情况下,应当采用道德守则和标准,并建立机制监督实施,在违犯守则和标准时予以适当的制裁。新闻界和其他媒体制作中道德和标准的制定应为媒体工作人员自身的责任。

在制定解决信息社会中发生冲突的原则和机制时,尊重多样性必须是核心标准。如果此类社会建立在合作、公平、诚实、正直、尊重和团结等价值之上,就可以对各种文化间相互作用的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对推进不同文明之间有意义的对话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为世界和平做贡献。

2.4.2 民主、负责的治理

国家和国际对信息通信社会的管制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开放性、透明性、问责制和法治应是这些社会从地方到国家以至国际各层次的民主管理的指导原则。包容的、参与式的、和平的信息通信社会有赖于管理机构以及参与管理各方的回应能力,其中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性质的各方,从而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平等。

在信息对于公民极为重要的信息通信社会里,应从民主的角度看待信息通信社会,以便在了解备选方案和机会的基础上做出选择。信息和通信是透明性、辩论和决策的基础。它们有助于文化与合作的培养,是民主延续的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可提供给全世界的社区许多潜在的益处,但要有政治意愿方能实现。

为此,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开拓信息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理解”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理想的方法要求有共享的交流价值和机制,包括通信权、全面尊重意见和言论自由以及对透明度、问责制和民主的承诺。

2.4.3 基础设施与接入

明显缺乏可靠的基础设施是生活在非洲的人民不能获得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服务的主要实际障碍。在此,支离破碎和不完整的结构以及不可靠的现有基础设施和接入网络构成了所谓数字鸿沟的基础结构。

(远程)通信的基础设施对于传播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服务而言必不可少,而且是实现所有人普遍、可持续地、无处不在和承受得起地获取和使用这些技术和服务目标的核心。此外,能源是基础设施和接入的前提。

由于非洲缺乏一个有效的骨干网,非洲国家之间的大多数话音、数据和因特网业务量目前的现行路由都在该大陆之外,造成业务量成本的增加。成本增加往往限制接入。必须支持目前建设非洲网络基础设施的努力,并予以扩展(如,因特网交换点等)。

(远程)通信基础设施以及接入数字中心(DCs)的实施和推广,需要有与此地区的巨大需求相匹配的投资。为了减少所需的投资量,应汇总国家项目或(次)区域项目,并进行技术(再)设计和更新,以最佳利用投资。此外,在项目阶段,应系统地进行不同行业的协作,尤其应注意关系密切的能源和运输部门。最后,由于信息通信技术与无线电——电视网络之间有相似性和极强的协同力,应引导政府和计划部门部署和采用共同的基础设施用于两方面业务的传送和传播。

社区电信中心(公共接入中心)己经成为有效获取和战略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场所,同时注重通信的民主化。各国政府应保证电信中心的政策发展能提供公平的、可以承受的基础设施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接入和获取;能鼓励数字包容政策的提供,不受性别、民族、语言、文化和地理位置的限制。这将促进各个社区讨论并积极参与公共政策进程,这些进程与可促进当地发展的电信中心的落实和作用有关。

应承认轨道卫星的轨道是公共资源,应通过透明和负责任的框架对其进行划分,使公众受益。此外,频谱的规划和管理应能确保多种媒体的公平接入,包括留给社区媒体足够的卫星容量。应为教育、人道主义、社区和其它非商业用途保留固定百分比的轨道资源、卫星容量和无线电频谱。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壮大应建立在平等与伙伴关系的原则之上,而且在各国和国际层次应由公平竞争和管理的规则引导。

在社会网络和明确的公共政策或私营政策的框架内实现接入、基础设施和公民培训以及本地内容生成的一体化,这是发展人人平等的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主要基础。

2.4.4 融资与基础设施

应对现有的和新的融资措施进行审议和评估。非洲提出设立“数字团结基金”。如果该基金能够清楚说明其目标,管理透明,且着眼于促进公共服务,特别是为生活在服务不足和闭塞地区的人民提供的服务,那么这项基金可以是非洲各族人民的真正希望。此外,我们强调世界各地的移民人口在资助信息通信技术计划和项目中可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了最佳利用稀有财源,应采用适宜的成本效益好的技术选择,同时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此外,可以为此利用不同行业和网络的协同力量,特别注重能源和运输部门,因为它们与电信部门联系密切。

应通过捐赠方民间团体伙伴关系设立一项社区媒体基金,资助和支持社区驱动和基于社区的媒体以及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型信息通信技术的信息通信举措。应当努力消除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现象,在国家或区域框架内汇总项目,鼓励投资。如有可能,信息通信技术和无线电/电视在传播时应使用共同的基础设施。

2.4.5 人的发展——教育与培训

文化水平、教育和研究是建设知识社会所必需的信息交流的基本的、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应使知识的创造和获取成为一种参与性的集体过程;不应将其视为单向流动或将其局限于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之中。不同形式的教育——正式、非正式、终身——对于建设民主社会至关重要,既可培养有文化的公民又可建设一支有技术的劳动大军。

充分利用电子学习和远程教育的潜力,必须考虑到当地的媒体多元化和语言多样化,辅之以传统教育资源和方法。

只有了解情况和受过教育且可获取赋能教育、掌握多种信息手段和研究成果的公民方能充分参与知识社会并为其做出有效贡献。因此,承认《发展权利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述的受教育权至关重要。

旨在使信息社会中个人和社区获得能力的能力建设举措,除包括基本文化水平和信息通信技术技能之外,还必须包括媒体和信息了解能力,发现、评价、使用和创造信息和技术的能力。尤为重要的是,教育工作者、学生和研究人员必须能使用和开发免费软件,从而毫无约束地研究、改变、复制、发行和运用软件。最后,能力建设举措的设计应能刺激人们进行一般性学习的愿望,并能回应具体的和特殊的需要:青年和老年人的需要、妇女的需要、有各种障碍的人的需要、原住民的需要、移民社区的需要、难民的需要、战后回归者的需要等,并从终身学习的角度考虑。自愿人员可以协助传播知识,提高能力,尤其是在接触政府培训机构涉及不到的非主流人群方面。

信息通信社会中的能力建设要求人们能够教授媒体和通信技能。因此,培训各个层次的教育工作者和培训人员同等重要,以将教育送到信息社会的各个角落。

图书馆是克服数字鸿沟、确保人们能连续地、不受市场制约地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工具,可以提供公共支持资助的研究成果,共享内容和教材以扫除文盲,进行能力建设,同时使全世界各种类型的学习者享受自主。这也意味着需要说服内容创作者成为开放性知识获取结构的积极参与者。

必须透明地评估知识和教育的全球障碍,不仅考虑到技术障碍,还需考虑到法律和机构瓶颈(如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标准等),促进知识产权的新平衡,将其作为创作者们保护其作品和民间团体从其贡献中获益的共同基础。

民间团体注意到,知识和信息的制作和交换需要多种模式。为了巩固和资助全球知识共有财产,民间团体的参与者支持在科学、软件生产和基于社区的通信中采用新型、开放、自我组织的出版模式,既有内在的维护计划、又有升级能力。

2.4.6 信息的产生与知识的发展

必须促进信息通信社会各相关领域的研究,而且其发展必须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的社会用途。尤其须支持社区信息科学的研究。这包括针对从业者、学者和社区而制定的一项研究议程;制作社区信息科学项目目录,确定成败因素;支持研究项目和系统的试验。通过扩大原始科学数据和出版物的开放性获取,加强基础研究。诸如图书馆、科研中心、大学等公共机构应促成独立调查,建设多元的知识体,推进公共资金投资活动的成果。这种知识体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可进入的场所(社区中心、大学、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媒体中心及其他专门实体),通过适当的多元提取方式提供,避免完全高度依赖于数字技术的风险。

2.4.7 信息通信技术和通信的全球管理

国际“游戏规则”在全球信息经济中日益发挥着核心作用。近年来,各国政府放开了对电信、无线电频谱和卫星服务的传统的国际管理体制,并创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各种新的多边安排。与此同时,企业群体也建立了有关因特网识别符(名称和号码)、基础设施和内容的各式各样的“自我调节”安排。

由代表少数群体的强有力的各国政府和各公司设计为它们服务的这些安排和全球管理框架,然后将其作为既成事实向全世界出口,这种状况不可接受。相反,这些安排和框架必须反映不同的观点和国际社会的总体利益。这种涵盖性原则有程序性和实质性两方面。

从程序上讲,决策过程必须建立在包容性参与、透明和民主问责制等价值的基础上。尤其是需要进行机构改革,以便使非主流利益相关方,如,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全球民间团体组织、中小型企事业和个人用户等,能够充分且有效地参与。

从实质上讲,全球管理框架必须促进各国和各社会群体对利益的更公平分配。为此,这些框架必须在商业考虑与其他合法的社会目标之间达成更佳的平衡。例如,应对现行国际安排加以改革以促进:在相应运营商相互同意之下,网络互联和流量收入分配的有效管理;公平划分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位置,以努力支持开发性和非商业性应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的特殊与区别性待遇,在电子产品和服务领域进行公平贸易;信息资源和想法的开放性公用域;保护人权、消费者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同时,需要新的多样化的国际安排以促进:特别向、但不局限于较不富裕的国家的可持续的电子发展提供财务支持;语言、文化和信息多样化;限制信息通信技术和大众媒体行业中市场力量的集中。

鉴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中出现的相关争议,必须特别注意改善因特网基础资源的全球协调。必须牢记的是,因特网不是类似于公用电话网络的一种单独的通信“平台”,相反,它是由一系列分布极广的协议、过程和自愿连接的分网组成的。因此,因特网不能由任何一个组织或相关利益机构有效管理。排外的政府间、模式极不符合因特网的这些独特特征;只有采用一种真正开放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灵活的途径才能确保因特网的不断成长壮大,并过渡成一种多语言媒体。同时,当系统稳定和健全管理的条件有了保障时,对于根服务器这样的内在的全球资源的管理就应转交给一个全球性的利益相关多方实体。

国际社会必须能充分而且容易地了解有关信息通信技术全球管理决策的知识和信息。这是实施上述原则的基本前提,也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本身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我们需要根据公众利益,监测和分析政府间和“自我管理机构”的相关活动,尤其包括国际电信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海牙司法国际会议、欧洲理事会、亚太经济合作、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因特网域名和号码分配公司以及瓦塞纳尔安排的活动。

作为朝此方向迈出的切实可行的第一步,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真正的利益相关多万观察委员会,以便:(1)了解和跟踪信息通信技术全球管理决策中目前最迫切的进展;(2)对此类决策是否符合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议程所述的目标进行评估,并征求利益相关多方的意见;(3)在2005年前,定期向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中的所有利益相关多方汇报,2005年时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这项活动。

3.结论

人民是社会的塑造者和建设者,信息通信社会亦不例外。民间团体参与者一直是信息通信社会的技术、文化和内容的创造者和塑造者,今后仍将如此。

人权是我们对信息通信社会的构想的中心。从这一立场考虑,所有行动计划、实施、融资机制和管理都必须能满足人类生活的迫切需要,并据此进行评估。

参加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日内瓦阶段会议以后的进程并为之做贡献的东道国和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峰会日内瓦会议通过的宣言所阐述的原则,包括对信息通信社会极为重要的人权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但不局限于言论、结社和获取信息的自由。

为此,在筹备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二阶段时,应成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审议国家的和国际的信息通信技术规则和实践以及它们是否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该委员会亦应考虑如何将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于实现人权,如,发展权、受教育权和拥有精神和身体健康以及个人及其家庭安康所需要的适当生活标准权,包括食物、住房和医疗。

欲想完全实现一个公正的信息社会,需要民间团体充分参与其构思、实施和运作。为此,我们呼吁参与筹备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的各国政府,讲求诚信地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组织合作,实现联合国大会第56/183号决议中的各项建议。各参与国政府尤其须尊重民间团体,充分参加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二阶段会议之前的政府间筹备过程的权利。

无论各国政府准许我们以什么方式参与——我们都致力于以公正、光明磊落的必要手段寻求实现我们在此提出的信息社会的理想。为此,民间团体组织将继续相互合作,制定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二阶段会议的行动计划。我们呼吁世界领导人立即承担起他们面临的重大责任,与民间团体合作,将此理想化为现实。

本宣言通过ct-endorse@wsis-cs.org 签署,并存档于http://www.wsis-cs.org

(资料来源:www.wsis-cs.org


 

经最后编辑性修订版本:2004225日。

不存在单一的信息通信或知识社会:今后可能出现本地、国家和全球多个层面的社会;此外,考虑到通信是所有信息社会的关键内容,因此我们在本文件中采用“信息通信社会”的措辞。为与以前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用语保持一致,在直接引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文件时,仍保留使用“信息社会”的措辞。

在本文中,免费软件系指免费软件基金会界定的具体概念。免费软件这种软件的许可证允许人们对其进行自由运行、复制、分布、研究、更改和改迸。免费软件意味着源码的接入类同于开放源码软件;但是,人们常用的开放源码软件一词不一定等同于我们定义的免费软件。一些组织发行的开放源码软件不允许有所有这些内容。参见http//www.fsf.orghttp//www.fsfeurope.org以深入讨论此概念。

《关于促进自由和多元的非洲新闻的温得和克宣言》,1991年;《关于促进独立和多元的亚洲媒体的阿拉木图宣言》,1992年;《关于促进独立和多元的媒体的萨那宣言》,1994年;《关于促进欧洲多元和独立的媒体的索菲亚宣言》,1997年(于1995年和1997年通过)。

在此,社区信息科学系指各社区为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的设计、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跨科学研究和实践。此领域考虑到有关信息通信技术的社会影响的社会科学研究——亦称为社会信息科学——以及信息和通信系统分析和设计技能

本宣言中的任何分部不得解释为民间团体希望从事或采取旨在破坏《国际人权宪章》和其他人权条约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动。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