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责任与道德: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胡启恒

近年来,科学的责任与道德问题受到世界科技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国际科技交流中经常提到的话题,特别是在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界面上,科学的责任与道德已经被看作是科学对社会的承诺中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由于涉及面广,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很多,所以,也是一个讨论和争论的议题。

1 为什么科学道德问题倍受关注?

在1999年6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科学联盟(ICSU)联合举办的世界科学大会上,诺贝尔和平奖金得主,91岁高龄的英国核物理学家JOSEPH ROTBLAT 博士在开幕式上作的题为“科学与人的价值”的特邀演讲,受到来自140 多个国家的2000 多位代表极为热烈的欢迎,他在演讲中提出这样的问题:“科学家是否应该关心科学的道德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科学家是否应该为科学研究对人类及社会环境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1]。

“这样的问题在一百年以前是不成问题的。那时的科学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学者们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兴趣,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收集标本或化石。他们也没有INTERNET,只是在极小的圈子里互相交流”。340 年前,英国皇家学会建立时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科学“超凡脱俗”的原则形成了一个象牙塔。象牙塔精神在过去成为科学界共识的原因是,第一,科学发现和它的实际应用之间至少有几十年的时间间隔,而且通常是由完全不同的人去做;第二,作出科学发现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考虑,也不可能从其中获利。于是学者们可以不对他们的发现所产生的影响负任何责任。

现在,所有这些情况都已改变。纯科学,特别是20 世纪前一半时期内物理学,和20 世纪后一半时期在生物科学上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近二三十年以来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革命性进展,彻底地改变了科学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科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科学技术使生活质量大为提高,但是也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滥用、传染病增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高度发展,等等严重的危险。在公众心目中,科学是一把双刃剑,所以,现在必须在已经改变的社会背景上讨论科学道德问题。

首先,科学技术到实际应用的距离缩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今天的纯科学发现,明天可能找到了应用途径,下星期就变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科学对人们的生活,对社会和政治的直接影响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科学给于社会的恩惠和破坏都同样迅速地反映在人们的生活当中。

其次,科学研究的经费中,来源于企业的成分日益增加,通常,发达国家R &D 总投入的60 %到75 %来源于企业。例如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领域的许多研究是由药业公司提供经费支持的,为了得到充分的经费,研究工作必须满足企业赢利的目标。科学研究已经走出象牙塔,而不再是完全中性和客观的东西。这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科学道德问题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在公众的心目中,某些科学工作已经打上了与公众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烙印。

第三,科学家对于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某些危险要比普通人认识得更清楚。科学界拥有更多的知识,自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何况,公众期望于科学界的,是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指出存在的危险,至少,期望科学家群体不去做明显有害于社会公众利益的研究工作。

因此,现代科学家群体和科技界再也不能对科学的道德问题漠不关心,而必须把伴随科学研究发生的道德问题,以及科学进步对于公众和社会的影响问题纳入自己考虑的范畴,把科学的创造性与对人民长远利益的关心结合起来,就科学道德问题向社会作出承诺。ROTBLAT 教授在演讲中呼吁制定国际科学界共同遵守的,在每一个人取得其科学学位时都应该公开表示承诺的科学道德规约。“至少,它是一种象征,也能产生共识,并且拓宽青年科学家的思路”[1]。

2 国际科学界针对科学道德问题进行的一些工作

当前,各个国家,各个学科领域的运行机制大体上相似:科研经费要通过竞争取得,而通常以发表论文来衡量的科研成就,是取得经费和个人晋升的基础。随着科研事业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压力不断增加。所有的竞争中,都会有为了取得成功而故意违规者和企图以欺骗行为获胜者,科研的竞争也不会例外。因此在各国都把揭露科研中的欺骗行为,维护良好的科学学风,作为一个重要问题。

2.1 科学道德问题首先在科学发达的国家中受到重视

1997年,德国两个生物医学研究者被揭发曾在1988至1996年期间发表的大量科学论文中篡改了实验数据。在马普学会的一个研究所也发现类似的丑闻。德国科技界为之震惊,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国际科技界的议论。由于这些有假数据的论文大多发表在经过同行评议的国际学术期刊上,而在很长时间内居然通过了所有的常规审查把关而未被揭露,于是人们对科学体系自我维护秩序的机能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为此,德国科研理事会(DFG)专门建立了一个由12 人组成的国际委员会,授权该委员会:

·从德国科学体制上研究发生不诚实行为的原因

·提出防止的措施

·调查现行的科学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规约所起的作用。

该委员会将此事调查核实后公之于众,并于1997年12月提出一份关于有效维护良好科学学风的详细而具体的建议[2][3],被DFG和马普学会采纳为自己的指导准则。在发生这些丑闻之前的十年中,德国科研理事会按照自己的规定处理过6 个案件。对事实核实无误以后,由负责评定项目经费的委员会给予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处罚,从终止项目经费直至解除当事人今后申请项目的资格。

美国在20 多年前在几所知名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中,曾连续出现科研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公众、法庭和政府的介入下,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查清。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发现研究机构处理这类事件的能力很差,需要认真对待。随后,主管科研项目和经费的两个主要机构:NSF 和NIH 分别于1987和1989年公布了定义科学中恶劣行为以及举报和处理的规则,由各研究机构,大学自行负责。NSF 的“总监察员办公室(OIG)”每年平均受理30-80个新案件,其中一般十分之一确有恶劣行为(NSF 每年支持的项目约为5 万个)。NIH 支持的项目约3万个,其“科研公正性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每年也要受理50-60 个案件。

丹麦是第一个建立全国性机构处理科研中恶劣行为的欧洲国家。1992 年由丹麦医学研究理事会(DMRC)发起,建立“反科学欺诈行为委员会(DCSD)”,每年约处理案件10-15 个,并发表“科学欺诈与良好学风”的调研报告。1996 年起归属丹麦科研部领导。

英国也是由医学研究理事会(MRC)首先发布关于科研作风的守则,以及处理举报科研中恶劣行为的规则和程序。各主要研究机构和大学联合会也有相应的规约。首先是在MRC支持的科研项目中实行。在英国的影响下,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发表宣言“医学研究中的恶劣行为”,也发布了处理的程序和规则。

1990 年以后,挪威的有关政府部门先后建立了三个科研道德委员会,分布在医学,科学与技术和社会与人文科学领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引导公众关心和参与广义科学道德问题的讨论,而“科学中的恶劣行为”则作为科学道德中的一个方面受到关注[4]。

2.2 国际科学组织维护科学道德的一些行动

鉴于科学道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科学联盟(ICSU)于1996年第25次代表大会上正式决定建立“科学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SCRES)”,其秘书处设在挪威的科研理事会(NFR)。SCRES是ICSU在科学的责任与道德问题上对内、对外交流对话的窗口,也是讨论有关问题的枢纽,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推进公众对科学责任与道德问题的认识。近期的主要任务是:

·在“Uppsala 科学家道德法规”的基础上,编写科学行为的普遍道德规范; (“Uppsala Code of Ethics for Scientists”于1984 年在一组科学家的努力下写成,是1981 年瑞典的Uppsala

大学一次题为“新的研究⋯改变了知识”的讨论会的结果)[6]。

·科学著作署名和同行评议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与ICSU的“环境咨询委员会(ACE)”合作,研究探讨环境科学领域中的特殊道德规范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活动中,科学道德也是一个重要议题。不久前建立了“科学知识与技术的道德”世界委员会(COMEST),其主席为冰岛前总统。该委员会于1999年4 月在挪威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讨论涉及特定议题的科学责任等广泛的问题。由COMEST与SCRES 联合组织了世界科学大会上“科学中的道德”专题研讨会。在世界科学大会的标题:“21世纪科学对社会新的承诺”中,科学道德是核心问题之一。世界科学大会通过的主要文件“关于科学与科学知识应用的宣言”和“科学纲领-行动框架”提出:

(1)科学家要作出承诺,通过自身行动,体现高标准的道德。

(2)国际科技界要制定科学职业道德规约;特别要促进制定与环境有关的科学道德准则。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要有组织地进行本学科领域道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要尊重科学家在科学道德问题上表述自己意见的自由,支持他们谴责那种利用科学成就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3)科学家要承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保证高标准的科学公正性及科学产物的质量;与社会分享知识,与公众交流,并教育年轻一代。

(4)科学的责任与道德应是所有科技工作者所接受的整体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科学课程中应包含科学道德的内容,以及历史,哲学,和科学对文化产生的影响。要鼓励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尊重并坚持科学中的基本道德准则。SCRES和COMEST在这方面负有追踪后续行动之责。

(5)UNESCO的成员国要加强对国际生物道德委员会和COMEST的积极参与。

政府要鼓励,支持建立必要的机构处理科学知识应用中有关道德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和学术团体应开展道德问题的讨论并建立自己学科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委员会。

3 科学责任与道德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问题

科学技术的成就不断越过新的边疆,并渗透到人类社会更深更广的方方面面,随之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也使我们对科学道德观产生新的认识。有关科学道德的问题广泛而复杂,而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案例的数量都是在不断增加,从性质上也许可以大体分为内外两类[5]:

(1)内向问题主要涉及科学家群体和个人的行为,例如在科学著作署名,同行评议,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道德问题。对研究工作具体内容知之不多的指导者为什么要在论文上署名? 这是科学道德讨论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又如科学中的欺骗行为:剽窃、在实验数据中弄虚作假、统计分析中按需要随意取舍数据以便得到理想的结果,等等。这些问题主要影响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影响科技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科学群体的社会形象。科学是追求客观真理的事业,诚实,应是献身于这一事业的人对自己、对别人、对研究工作的基本态度。明显的欺骗行为,一旦揭穿,当然很容易判断是非。但是,假如不是明显的欺骗,而是为了争取科研经费、晋升等目的,在一些问题上作出不够实事求是的行为,则在它“是否属于科学道德问题?”上常常难于得到一致的意见。

(2)外向问题主要涉及科学的发展方向及其对社会,环境,生态,等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例如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生物/人体的克隆研究、人种与智能、人种与特殊免疫能力、基因转换而产生的新物种、胚胎的研究、性别偏见的生物学基础、武器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等等。

对于这类问题,是否应该认为承担着不同社会职能的科技工作者所应负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只从事具体科研工作的个人来说,是否可以不对其后果负道义上的责任? 另外,这些研究课题本身带有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要求科学家群体为其难以预测的后果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是否既不公平,又不现实,而且不利于科学前沿的发展?

总之,将道德观念引入科学,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对于“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则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它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社会观念等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影响公众对科学的认识,影响科学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会影响科学本身的发展。因此科学道德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广泛参与讨论和受到各方面更多关注的问题。

4 进一步加强对科学道德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中国科协常设的“科学中的道德”工作委员会长期以来做了大量有价值有意义的工作,进行过多次精心设计的各种社会调查,写出过不少有影响的调研报告,受到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欢迎。许多学会也在不同程度上做了有关的工作,有些学会也讨论制定了类似本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条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制定了“院士行为规范”,在科学道德及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自我约束。两院院士选举中,都实行了候选人异议期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科技界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这些作法都是值得称道的。

与我们的外国同行相比,我国科技界对于科学道德问题的普遍重视程度,讨论有关问题的开放程度(“家丑”的观念还相当起作用);特别是负责实施研究计划,发放课题经费的政府部门对科研中恶劣行为“设防”的力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差距;更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科技界都已明确地提出,科学道德必须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加入到高等学校的课程中去,这对于提高未来的年轻科技工作者的基本道德修养将具有重要意义。以上这三个方面,都很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说,在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当今世界上,要想形成全球统一的科学道德准则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那么,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而言,我们完全应该共同努力,去创造更高标准的科学学风和道德风范,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现代科学知识一起传播到社会公众中去,使我们的科技队伍具有更强大的精神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Joseph Rotblat. Science and Human Values1Invited Speech on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World Conference on Science,Budapest,June 1999.

[2]Ropbert Koening. Panel calls Falsification in German Case ’Unprecedented’. Science,v. 277,894,1997.

[3]“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 Self Regulation in Science”,DFG,See:http://www.dfg.de/aktuell/self regulation.htm.

[4]Matthias Kaiser.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Ethics,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1999,293-298.

[5]“Circular Letter to the National Scientific ICSU Members from SCRES”Oslo,May,1998,See:http://www.lmcp.jussieu.fr/icsu/SCRES.

[6]The Uppsala Code of Ethics for Scientists.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21(4),1984.

 

 

【关闭本页】